补充约定: 1.双方为达成本合约,展商须服从主办单位的统一管理及安排;展商应当于本合约签订后3个工作日日内 将展位费用全部或约定定金(若有)汇入主办单位指定帐户,展商未在上述期限内足额支付费用的, 视为展商自动放弃参展,本合约在上述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为确保展会正常运行和配合公共安全部门对展场布局的安全管控需要,主办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修改展位布局,调整所涉及的展位主办单位会及时告知展商,并协商合理优先安置新位置;若展商拒不配合或不接受主办单位对展位布局调整的,主办单位有权拒绝展商参展。 3.展商承诺与保证: (1)展商须保证现场展品与本合约约定范围内容一致; (2)未经主办单位许可,不得擅自将展位进行转租、合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付第三方使用; (3)保证不发生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或保证不存在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或其他法规的行为,且履行本合约不侵犯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不在展会现场兜售展品; (5)不得有任何损害主办单位声誉、形象或经济利益的行为; (6)配合主办单位提供参展的必要资质文件,且保证该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7)遵守展会和场馆方的有关规定; (8)不得提早撤展,布展和撤展时不得乱扔废物,展览期不得损坏展位设施; (9)遵守主办单位的其他要求。 若展商违反上述要求的,则视为展商违约,因此产生的责任以及处罚皆由展商自行承担。并且主办单位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将展商予以清场并取消其参展资格,展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若还给主办单位造成损失的,主办单位还有权向其追偿。 4.由于不可抗力(如“新冠”疫情、自然灾害、重大社会事件、政府政策或干预等)因素造成的展会延期或改期举办的,展商不得据此单方面提出退展,否则已支付费用不予返还;因延期或改期的时间与展商有其他重大活动冲突的,经主办单位同意后,可申请顺延参展。若因上述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展会取消的,主办单位应无条件如数退回展商已缴纳的参展费,除此之外,主办单位无需向展商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本合约以及以上补充约定的条款内容,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6.本合约(含补充约定)壹式贰份,展商及主办单位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7.因本合约履行所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主办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